2011年10月17日 星期一

車輛一律靠外側車道行駛,內側車道僅為超車使用

交通單位電子佈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
發文字號:最高交第1000004001號
密等:無


主旨:車輛一律靠外側車道行駛,內側車道僅為超車使用
說明:
(ㄧ)、基於國人開車觀念偏差,經常有駕駛人一直佔用內側車道,致使超車者不斷變換車道,險象環生;並容易造成交通堵塞;更易於造成後方想超車駕駛人脾氣暴躁,建議相關單位研議重罰取締。
(二)、正確的道路使用方式如下:所有車輛一律行駛外側車道,超車時允許使用內側車道,等超完車的時候,再回到外側車道,內側車道只提供超車時使用。塞車時,時速低於規定的一半以下,不在此限。
(三)、摩托車含重型機車,一律使用外側車道,內側車道只提供二輪車輛天堂報到時所用。
(四)、超車號誌燈以連續閃爍左側燈為超車表示,超車完畢回到外側車道,則以右側燈警示。
(五)、三線以上車道近來發現大量車輛行駛中間線道,擬研議開罰。處分的依據是駕駛觀念的不正確。正確的方式請參照本文條列二之說明。
(六)、國人凡出國至日本、英國、泰國、新加坡、馬來西亞、紐西蘭、澳洲等行駛於右駕左行的國家,最左側為外側車道,其右方車道為內側車道。
(七)、請相關單位嚴格取締道路違規車輛,並予以重罰。


最高單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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