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2月28日 星期三

路上各型交通工具應一律開啟大燈

交通單位電子佈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
發文字號:最高交第1000004003號
密等:無



主旨:路上各型交通工具應一律開啟大燈
說明:
(ㄧ)、道路安全為行車最高原則,路上車輛不管是四輪以上的交通工具,或是兩輪機車、自行車,日夜都要開啟大燈,以達照明與警示作用。

(二)、日夜開燈上路,是符合先進交通觀念,凡遇對方來車或是後方行駛車輛,均能達到明顯的警示作用。
(三)、除大燈之外,車後煞車燈更是重要警示作用,應予大燈規則相同。
(四)、腳踏車必須嚴格規定前有照明燈光,後有紅色警示閃燈或亮燈,特別是學童傍晚騎車做課後輔導或返回家裡,天色往往過暗,應視同車輛一般,也有日夜的照明設施,以達警示與安全作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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