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察單位電子佈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
發文字號:最高交第1000018001號
密等:機密
主旨:各級政府機關官員應全面退出公開招標案的評審名單
說明:
(ㄧ)、為有效杜絕各級政府機關官員介入政府招標案件,以權力之名,行貪污之實,除各級機關須重新檢討招標方式之外,首先應明令各級機關之公務人員全面退出評審制度。
(二)、政府首長以及官員僅需辦理招標案件的行政作業,不能介入評審之內容,一旦介入,恐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疑;甚或影響評審決定的公平性;再者為專業能力的普遍不足,更容易暴露做為公務人員的缺點。
(三)、政府首長握有龐大的行政權,如果一旦還在評審名單中,將嚴重左右評審的公正性,時日久了,評審委員也只能淪為行政首長手中的橡皮圖章。在國人風骨普遍風溼的情況下,行政首長將身兼首長、球員、裁判,通常一個人在玩的比賽,將嚴重失去商業上的價值。
(四)、評審制度與名單應廣納專業社會人士,不必經常勞煩僅在學術領域大放光芒的學者。但評審人員的考量應該是建立榮譽職,也就是只有尖端能力的人才有資格擔任評審,否則如何可以評判另一個提出尖端構想的案主。因此公部們經常發生外行評選內行的糗事,致使政府招標案難以找出最好的案子,而是通常以關係好的案件勝出。這遠非招標案之本意,公務系統扭曲美意如此,應採更嚴厲的手段懲戒之。
(五)、評審進行的方式應全面公開透明化,所有評審的過程應全程錄影存證,並將內容一刀不剪的上傳至各級政府單位之網站,或由最高單位代為處理影像雲端問題,供全民監督公評。
(六)、本命令之目的是為了保障各級政府官員顏面以及牢獄風波,以有效杜絕公務系統經常性犯錯,將致使人民拒絕納稅供養公務系統的嚴重後果。希各級官員共同體恤比各級單位還高的本單位用心之苦。
最高單位
2011年10月24日 星期一
2011年10月18日 星期二
重新檢討與規劃台北捷運乘客動線
交通單位電子佈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
發文字號:最高交第1000004002號
密等:無
主旨:重新檢討與規劃台北捷運乘客動線
說明:
(ㄧ)、大眾運輸工具應以乘客搭乘安全性與舒適度為最高指導原則。台北捷運自成立以來,乘客動線混亂,上下車秩序不明,應研議全盤改正,以紓解人潮擁擠,相互交錯的窘境。
(二)、隨著台北捷運路線增闢與通車,每月總運量高達4千6百萬人次,沒有完善的動線規劃,將使時空回轉至民國60年代,人們蜂擁擠上公車並相互推擠的年代。
(三)、轉乘車站如台北車站、忠孝新生、忠孝復興、中正紀念堂等動線規劃,設計不良,目前能夠緊急應變的方法,應以相互轉乘車路線為主軸,其他出口應配合規劃疏散路線。如台北車站板南線與淡水線應關閉部份雙向通道,改為單向行走,以期減緩人民摩擦的機會。
(四)、月台候車等待路線,設計觀念偏差,應以先下後上的原則,等候路線應該劃在車門的兩旁,而非車門的前沿,容易造成民眾混淆,間接鼓勵同時上下車的錯誤行為,希全盤重新畫線,費用自行吸收。
(五)、目的地告示不周延,乘客尋找一個目的地,常因標示不清,無法分辨方向。如台北車站標示天成飯店,從月台上來出口的樓層,指示牌就此消失。站務人員的回答是上一層樓才有標示,問題是樓下都已迷失方向,乘客如何得知樓上才有方向指標。請貴單位通盤檢討並加強訓練站務人員思考邏輯。
最高單位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
發文字號:最高交第1000004002號
密等:無
主旨:重新檢討與規劃台北捷運乘客動線
說明:
(ㄧ)、大眾運輸工具應以乘客搭乘安全性與舒適度為最高指導原則。台北捷運自成立以來,乘客動線混亂,上下車秩序不明,應研議全盤改正,以紓解人潮擁擠,相互交錯的窘境。
(二)、隨著台北捷運路線增闢與通車,每月總運量高達4千6百萬人次,沒有完善的動線規劃,將使時空回轉至民國60年代,人們蜂擁擠上公車並相互推擠的年代。
(三)、轉乘車站如台北車站、忠孝新生、忠孝復興、中正紀念堂等動線規劃,設計不良,目前能夠緊急應變的方法,應以相互轉乘車路線為主軸,其他出口應配合規劃疏散路線。如台北車站板南線與淡水線應關閉部份雙向通道,改為單向行走,以期減緩人民摩擦的機會。
(四)、月台候車等待路線,設計觀念偏差,應以先下後上的原則,等候路線應該劃在車門的兩旁,而非車門的前沿,容易造成民眾混淆,間接鼓勵同時上下車的錯誤行為,希全盤重新畫線,費用自行吸收。
(五)、目的地告示不周延,乘客尋找一個目的地,常因標示不清,無法分辨方向。如台北車站標示天成飯店,從月台上來出口的樓層,指示牌就此消失。站務人員的回答是上一層樓才有標示,問題是樓下都已迷失方向,乘客如何得知樓上才有方向指標。請貴單位通盤檢討並加強訓練站務人員思考邏輯。
最高單位
2011年10月17日 星期一
車輛一律靠外側車道行駛,內側車道僅為超車使用
交通單位電子佈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
發文字號:最高交第1000004001號
密等:無
主旨:車輛一律靠外側車道行駛,內側車道僅為超車使用
說明:
(ㄧ)、基於國人開車觀念偏差,經常有駕駛人一直佔用內側車道,致使超車者不斷變換車道,險象環生;並容易造成交通堵塞;更易於造成後方想超車駕駛人脾氣暴躁,建議相關單位研議重罰取締。
(二)、正確的道路使用方式如下:所有車輛一律行駛外側車道,超車時允許使用內側車道,等超完車的時候,再回到外側車道,內側車道只提供超車時使用。塞車時,時速低於規定的一半以下,不在此限。
(三)、摩托車含重型機車,一律使用外側車道,內側車道只提供二輪車輛天堂報到時所用。
(四)、超車號誌燈以連續閃爍左側燈為超車表示,超車完畢回到外側車道,則以右側燈警示。
(五)、三線以上車道近來發現大量車輛行駛中間線道,擬研議開罰。處分的依據是駕駛觀念的不正確。正確的方式請參照本文條列二之說明。
(六)、國人凡出國至日本、英國、泰國、新加坡、馬來西亞、紐西蘭、澳洲等行駛於右駕左行的國家,最左側為外側車道,其右方車道為內側車道。
(七)、請相關單位嚴格取締道路違規車輛,並予以重罰。
最高單位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
發文字號:最高交第1000004001號
密等:無
主旨:車輛一律靠外側車道行駛,內側車道僅為超車使用
說明:
(ㄧ)、基於國人開車觀念偏差,經常有駕駛人一直佔用內側車道,致使超車者不斷變換車道,險象環生;並容易造成交通堵塞;更易於造成後方想超車駕駛人脾氣暴躁,建議相關單位研議重罰取締。
(二)、正確的道路使用方式如下:所有車輛一律行駛外側車道,超車時允許使用內側車道,等超完車的時候,再回到外側車道,內側車道只提供超車時使用。塞車時,時速低於規定的一半以下,不在此限。
(三)、摩托車含重型機車,一律使用外側車道,內側車道只提供二輪車輛天堂報到時所用。
(四)、超車號誌燈以連續閃爍左側燈為超車表示,超車完畢回到外側車道,則以右側燈警示。
(五)、三線以上車道近來發現大量車輛行駛中間線道,擬研議開罰。處分的依據是駕駛觀念的不正確。正確的方式請參照本文條列二之說明。
(六)、國人凡出國至日本、英國、泰國、新加坡、馬來西亞、紐西蘭、澳洲等行駛於右駕左行的國家,最左側為外側車道,其右方車道為內側車道。
(七)、請相關單位嚴格取締道路違規車輛,並予以重罰。
最高單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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